(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实施中医药事业投入项目管理,设立中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和学科专科建设。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中医药事业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团体与个人捐助和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
(三)落实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对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办法。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传统诊疗项目的服务价格,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在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体系中,将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服务项目和中药品种(包括饮片、配方颗粒、中成药、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如:丸、散、膏、丹),合理调配医院中药制剂资源。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中医药师承人员和民间确有专长中医药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技术职称评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制定中医药人员职称评定等优惠政策。科技、教育等部门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与成果鉴定,中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及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要实行同行评议。
(四)建立健全中药标准化体系,推进中医药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宁夏地方性中药标准体系和信息平台,修订《宁夏中药材标准》和《宁夏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制定中医规范化诊断治疗标准,重点是中医药质量、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创建中医药技术标准示范园区,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中医药法制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依法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准人。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虚假中医药广告,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商业贿赂、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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