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在生猪检疫监督过程中切实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
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行检疫监督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确保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当前,“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在一些地方的生猪饲养过程中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卫生安全和我省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和检疫、监督人员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认真担起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分工负责。畜产品安全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同时又是一项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在生猪检疫监督过程中切实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职能,按照依法、科学、效能的原则,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做到分工负责。动物检疫监督机构与饲料管理检测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把好生猪养殖环节质量安全关。在对养猪场开展日常动物防疫管理监督工作时,要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督促养猪场(户)遵守兽药管理法规,建立用药记录制度,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严格执行生猪出栏报检制度。实施产地检疫时,应查验养猪场不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了解被抽检“瘦肉精”的情况,对出栏的生猪按照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对情况不明和抽检阳性的生猪,检疫员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抽检阳性的生猪要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切实把好屠宰环节和批发市场生猪质量安全关。对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检疫员要在实施屠宰检疫的同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配合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做到检疫检测同步;督促定点屠宰场对生猪调运者加强管理,定点屠宰场要与生猪调运者、生猪调运者要与养猪场分别签定不调运、不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鼓励从无公害生猪基地调进生猪,逐步实行定点、定养猪场等定向调猪。对生猪批发市场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和贩运者的行为,对进入市场的生猪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查与检测。经检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阳性的生猪及同群猪,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处罚责任人直至依法追究定点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责任;并通报生猪产地农牧部门追查溯源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