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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失效]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经贸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经贸局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根据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管理规章、制度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市派监事的选拔、委派、任免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监事会主席的工资、补贴、奖金,享受相当副处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待遇;原为正处级的按正处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发放。

  (二)公开招聘的市派监事,其工资、奖金、补贴等待遇按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的编制在市人事局单列,工资、奖金和补贴由市财政集中支付。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任职期满后,可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已达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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