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席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市政府和市经贸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结合年度审计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每次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经贸局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