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成员至少有一人曾任职会计师或审计师五年以上);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写作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市派监事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处级、正处级或担任正科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从企事业单位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市派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