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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惠州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惠府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管,确保市属国有资产的安全,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惠州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市经贸局管理,对市政府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一)市政府派出的监事(简称“市派监事”),从市有关单位选任,也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二)职工代表监事(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市经贸局提出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批,由市政府任命。市派监事由市经贸局提出人选,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政府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经贸局备案。监事选聘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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