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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申办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申办工作的通知
(鄂卫函[2007]133号)


各市、州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等院校:
  自2003年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以来,我省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工作逐渐走上正轨,受理申请数目逐年增多,申请材料的质量也有较大提高。但仍有部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此项工作的相关法规了解不多,认识不深,执行不到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申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及内容
  根据《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
  (一)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二)任何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
  (三)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入境;
  (四)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出入境;
  (五)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文件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别生物制品及非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入境申请,我厅不予受理。
  二、申办程序
  1、需申办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的申请者,请按照卫生部文件要求准备相应资料,经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2、湖北省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资料的受理及专家评审工作,委托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技术管理办公室办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卫生部文件,充分认识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要熟悉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按申报指南正确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联系方式
  如有政策上的问题或建议,请联系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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