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十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的管理机制。每个县市确定1~2所定点救助医院,对贫困农民看病提供优惠服务。
  (十九)积极筹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卫生厅,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筹措政策,各地按要求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费用,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户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缴纳费用,可根据各地实际,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领导,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村公共卫生责任。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切实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湖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2001-2010)》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十一)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今年起到2010年,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农民患艾滋病、血吸虫病、非典型肺炎等国家规定由各级政府支付医疗费的重大疾病,要制定具体的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并按比例将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二十二)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三)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省、市(州)及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与贫困县(市)、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制度,加强技术、信息、人才、医疗、设备等综合服务。县(市、区)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按规定配备巡回医疗车,保证日常运转经费;严格执行医生晋升职称的有关规定,市(州)级以上卫生机构的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县(市、区)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以上;县(市、区)卫生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以上。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在国家和省扶贫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卫生扶贫,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解决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