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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八)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县(市、区)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不断提高中医服务水平。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按有关规定,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积极筛选推广成本低、疗效好的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
  (九)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市场监管工作。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牟利。加强对农村药品及医疗用品的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定期对农村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有毒农药和杀鼠剂的管理,严格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等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行业和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农村职业病危害、食品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医疗器械消毒及安全使用等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十一)健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运转高效”的要求,认真抓好县(市、区)传染病医院、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防专业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网络、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建立应急机制、加快设备更新、抓好人员培训、改善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共卫生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配套资金安排、土地划拨、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二)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制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加强疫情监测,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制定和完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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