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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四)提升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监测与控制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村卫生室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传染病的报告及转诊工作。在村卫生室独立核算的原则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对村卫生室实行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药品“五统一”管理,鼓励县(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计生服务机构整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五)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农村卫生实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和规模,并按照国家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核定编制,精简多余人员。将在编人员及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对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组或改制,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新核准名称、服务内容和项目,变更登记,根据其经营性质,执行相应的政策。乡(镇)卫生院重组和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变现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人员安置和农村卫生投入。
  (六)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竞争上岗,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将其工资、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职资格由省卫生厅制定;具体选聘考核,资格认定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改革乡(镇)卫生院用人制度,推行人事代理制,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卫生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评聘分离。2005年底前,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要全部分流,自动离职三个月以上和停薪留职逾期不归的人员应予解聘或辞退,临时工一律予以清退。对重组和改制分流的人员,要依据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安置。要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与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劳动贡献挂钩的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七)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省教育、人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加快培养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2005年以后新进乡(镇)、村卫生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05年底,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疗人员必须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须停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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