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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1999年11月15日)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统一全省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数额较大”地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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