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应出具委托函和有关申请执行的材料,经立案庭登记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五 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来信来访工作应归口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确专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群众来信要认真审阅,根据不同内容,及时准确地分类登记和转送。登记务求详细具体,准确地反映来信来访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记明来信来访人的姓名、收信时间,案件类别,案由,原审法院,原判时间,处理结果,编号,去向等。
第三十条 对来信来访分类处理:
1、告诉来信、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登记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庭长审批后交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办理。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转有关法院处理并通知当事人与有关法院联系。上级法院对反映告状无门的信件,还应责成有关法院慎重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2、属于催办案件的来信,移送本院承办该案的审判庭或有关法院处理。
3、对非诉讼来信来访分别不同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该来信来访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紧急或者重要的来信来访,应及时报送庭长审批或者呈送主管院长审批:
l、正在发生的案情;
2、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
3、反映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5、经复查维持原判后经常纠缠不休,骂人或打人,侵犯工作人员人身权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6、当事人请求确定管辖法院的;
7、上级领导批示应立即转办或直接办理的;
8、需进行必要调查或需向有关单位联系才能办理的(要做好调查笔录)。
第三十二条 重要信访应按号排列订卷归档,每年订卷一宗或数宗,内容应有:申诉状,再审申请书或来访记录,“重要信访摘报”,工作记录或调查笔录,办理情况报告等。属转交下级法院办理的,还应有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情况报告,催办函等。对无法转办的无头信件或精神病患者的来信,每年清理一次,无保存价值的,报庭长批准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