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审判监督立案程序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接待室对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注意查看身份证,是否本人申诉或再审申请,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授权范围);
(二)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认为有错误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需提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三)再审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是否基本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或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信访室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审批后交立案庭审判人员调卷审查,审查的期限为十五日,复杂案件可延期到二十日,审查后须向庭长书面报告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庭长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院案件需立案再审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报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批准;各审判业务庭决定的案件,由立案庭庭长批准。
(二)对下级法院案件需要立案再审的,原则上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重大、疑难案件或不适合下级法院再审的,上级法院可以立案提审。立案提审的案件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决定本院再审,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内勤及时登记,编号,填写案件移送单,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批准时间为立案时间。
(四)经调卷审查,认为申诉人或者申请再审人的理由不成立的,由立案庭用书面通知书驳回申诉或者再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立案,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