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应当定期向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
二 第二审立案程序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后并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和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件卷宗等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审卷宗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卷宗数量相符,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如:上诉状、答辩状、一审裁判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等;
(二)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
(四)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委托书)代理上诉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其是否在原判中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无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或者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对缓、减、免交申请及不交诉讼费用的,立案庭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处理:
(六)刑事案件应当移送的证据是否已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上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三日内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第二审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当日移送给有关审判庭。
第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
第十七条 审判庭审结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庭备案。诉讼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