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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二)开好预备庭,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三)拟订好庭审提纲,确定庭审要查明的重点问题。庭审提纲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争议的问题;

  4、法庭拟调查的主要内容;

  5、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笔录制作人;

  6、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拟当庭出示的书面证言、物证及其他证据的目录;

  7、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

  8、调解的程序;

  9、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抗诉案件法庭应设置检察员席位和“检察员”标牌。检察员出庭席位在审判台前方右侧。

  第五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到庭(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通知书核对),收回开庭通知、传票。

  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再审程序。但原生效裁判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应当准许。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第七条 开庭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经传票传唤,申诉的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裁定终止再审程序。被申诉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缺席判决。

  第八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第九条 书记员宣布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检察机关抗诉的宣布检察员、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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