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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听证法官的回避由本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赔偿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被申请人员的听证。

第四章 听证前的准备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进行听证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法官的姓名等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日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经听证法官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听证法官认为听证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在听证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展示或者限期举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换证据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提供有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举证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听证前三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办公室审查批准,可延期一次。

第五章 听证程序和听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读听证纪律,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和案由;

  (三)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

  (四)宣读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书或者该案有关确认情况;

  (五)赔偿请求人陈述其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申请赔偿的事项、事实及理由。

  (六)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答辩;

  (七)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由双方当事人交替陈述,各自举证,相互质证,听证人员对能够认证的应及时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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