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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6、下列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1)因家庭雇用的保姆、临时帮工和家庭教师等就报酬、损害赔偿等与雇主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别和案由

  7、劳动争议案件分为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和劳动权益争议案件。

  8、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案由统一确定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续订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9、劳动权益争议案件的案由统一确定为:开除争议、除名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离职争议、工资争议、社保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保护争议。

  10、劳动者由于违反企业劳动纠纷被行政处分、下岗(待岗)、停职检查等处理的,按实际扣发工资或被受到的侵权确定案由。

  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受理管辖

  11、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当事人直接就此类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级别管辖执行《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3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四、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受理及管辖

  13、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案件。

  1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由已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同一行政区划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州(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由同一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由被诉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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