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产案件的初审及备案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二庭负责。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指导,使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人名册编制程序和标准
(一)依据指定管理人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青海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
(二)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和编制工作。
(三)管理人评定标准以其实际情况并结合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评。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择优评定,管理人分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参加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二级管理人参加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五)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分批进行;本次结束后,每二年评定一次。
(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全省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
(七)高级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有
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应当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名册分等级进行;一般应当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管理人中指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的二级或一级管理人中指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一级管理人担任。
(四)指定管理人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进行。
1、因某些案件确需公开竞标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应按照指定管理人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人名册范围内,择优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