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天冠集团要搞好自查自纠,加强协调,切实做好资源衔接和调运工作,科学组织市场投放,确保合理库存,全力做好市场保供和配送服务工作。同时要全力配合做好市场检查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在查处过程中,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包庇、隐瞒违规行为。同时要注重检查实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各省辖市推广办要于当月10日前将上月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省乙醇办,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乙醇办,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省乙醇办会同要商务、工商、质监、物价、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各地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好动结束后,将进行总结表彰,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
对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应按照下述的法律法规从严进行查处:
(一)对生产、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省政府84号令)第
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省政府84号令)第
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或以非车用乙醇汽油(如甲醇汽油、普通汽油、醇醚汽油及其他劣质汽油)冒充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的,由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如长期违规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