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9〕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的《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的目标要求,现根据省残联制定的《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庇护安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庇护安养示范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托养服务对象是指16~60周岁智力残疾人、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有事业单位的编办批复或民政发放的“民非企”登记证,为托养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型)、日间(日托型)和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托养服务就是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服务对象为依老养残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就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提供托养服务,服务对象为需要生活照料而日间家庭无人照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就是以政府或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提供托养服务,服务对象为符合托养服务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肢体、智力和精神1~2级的残疾人。
第二条 市残联是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区残联具体负责补贴经费的审核和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分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和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两类。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凡户籍是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高新区的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日间、居家和全日制机构每服务一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50元、80元和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