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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一)提交延期报告的时间: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10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30日;行政案件在审限届满前20日。分管院长认为延期理由不充分的,应督促合议庭限期结案。违反上述规定的无论是否批准,均视为超期;确有特殊情况,经审委会认可的,可不作超期案件处理。

  (二)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案件在决定中止后3日内,应书面告知技术室,由技术室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

第六章 归档

  第三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在报结案30日内将案卷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案卷的装订、归档、移送由书记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一审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诉讼法明确规定案卷移送限期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装订好移送上级法院;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10日内移送。

  第三十四条 上诉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在接到调卷函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不服本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查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的考评总分为100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类案件的信息表,占70%,该部分采取逐案评查的方式进行;另一部分是本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在信息表中没有体现的部分(即标明分值的内容),占30%,该部分采取抽查方式评查。两部分均以评查案件的平均分计算后相加,得出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总分值。

  通报方式:每月以庭为单位全员通报,年终汇总通报。

  第三十七条 每月的第一次院务会议对上月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将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汇总情况报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兑现目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具体流程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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