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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再次开庭、中止后恢复审理需要开庭的案件的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提出新的证据等情形决定休庭的,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二)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三)案件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在确定恢复审理后,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离该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不满10天的、或者该刑事案件开庭后才递交民事诉状的,应对民事部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结案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

  刑事审判庭收到二审发回生效的刑事案件后,应填写生效统计表,同时将法律文书一份交研究室。

  第三十条 其他案件的结案期限为:

  (一)基层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在15日内作出批复;其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由研究室在30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研究室在7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在90日内复查结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后7日内制作再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审委会讨论或合议庭评议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三)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限:按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审结时限,按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审结时限。调取卷宗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必须有调卷记录。

  (四)申请确认违法的案件: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为确认和评议期间,评议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在立案后的60日内为审理和评议期间,在赔偿委员会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的申请报告,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合议庭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上报;经批准延期,应将延期报告复印件送技术室,由技术室将延期情况录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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