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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一审民事(含分案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审判庭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须知等。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被害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审判庭应于开庭前7日内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庭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诉讼文书,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向邮局催收回执,并及时交案件承办人。

  书记员室单独或配合相关业务庭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询问、宣判、送达起诉状副本、外地法院各类送达公告张贴等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接受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地基层法院委托的,转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 排期

  第二十三条 业务庭在收案后,确认各类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送达完毕,按照有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排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法排定,并将排期情况及时录入微机,以便当事人从显示屏查询案件。已排定的开庭日期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更改。

  第二十四条 具体案件排期及评议时间:

  (一)刑事一审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后。

  (二)行政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开庭。开庭后15日内为评议时间。

  (三)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3个月内排期开庭,但公告送达的除外;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不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可以提前开庭;开庭后30日内为评议时间。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排定开庭的法庭,一般安排在各庭相对固定的法庭,遇有法庭不足或冲突等特殊情况,由审判庭互相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在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通知书记员室确定庭审记录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在开庭日的3日前将原告、被告的名称和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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