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申请)人。经复查认为有问题的,提交主管院长研究决定是否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7日内通知审监庭内勤签收案卷。
第十三条 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理,应在30日内审结。
基层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15日内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审查,并于15日内答复。对基层法院有关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请示,立案庭登记后移送研究室。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立案后3日内交由相关业务庭办理。
当事人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当日立案后移送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减刑、假释案件,由审监庭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章 送达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立案后,各类诉讼文书送达一律由审判庭负责。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由业务庭负责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
第十八条 受送达的当事人在本市两城区的,各业务庭可将送达材料交由本院司法警察支队送达,但应写明当事人详细地址,法警应在3日内送达完毕,并将送达回执交回业务庭。
第十九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关押在一市三县的,可先传真起诉书副本委托基层法院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抗诉案件应向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