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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第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协调各方解决。

  第八条 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运行。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立案

  第九条 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和申请执行(不含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以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立案庭编案件字号。

  (一)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由审判庭作出审查意见报上级法院审批。审判庭收到批准手续后2日内将有关手续交立案庭,立案庭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立案庭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7日内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7日内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予登记、编号,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中,并将“立案审查信息表”打印一份附卷移送审判庭。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审判庭内勤到立案庭签收案卷。如有技术故障不能打印“立案审查信息表”的,业务庭先签收,再由立案庭3日内补送“立案审查信息表”。

  第十条 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通知业务庭内勤,业务庭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2日内签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3日内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庭应在送达裁定后3日内报结案,立案庭立案后7日内移送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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