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2004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 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 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 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 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