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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江西生物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至今已颁布的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5部法律法规和2项国家标准,分别是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施行);农业部第52号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施行);农业部第53号令《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施行);农业部第302号公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10月15日公布);农业部第503号公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5月24日公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使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做好全省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省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通过启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省兽医实验室数据库,实现实验室生物安全网络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1、本系统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生物安全监管。

  2、填报单位为全国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动物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统称兽医实验室),不包括军队和进出口检疫系统所属的兽医实验室。

  3、每个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可在每个栏目后进行填写或选择相关内容。

  4、本系统要求每年填报1次,在来年2月1日前将上年资料填写上报。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关键内容,如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新增保存和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要立即填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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