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
各有关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请有关市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一、填报纪律。各市农业产业化办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龙头企业更要认真对待,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则按农业部等九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监测程序。各市接到通知后,请通知有关企业报送材料;各市产业化办公室要对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征求农业、计划、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社等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监测结果行文上报我办。我办将按照要求上报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