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湖北省省本级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
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年)》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表
项目
| 督导评估内容
| 承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一、
组
织
管
理
指
标
50
分
| 1、
组
织
领
导
| (1)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切实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1分)
(2)有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落实《湖北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实施方案和评估指标(4分)
(3)建立多部门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2分)
(4),每年组织有关《规划纲要》内容的督导评估(3分)
(5)督办各级卫生局按照省级模式成立健康教育协调小组(4)
| 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
| 省健教所
|
2、
机
构
建
设
| (1)督办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照《湖北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人员(6分)
(2)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每年要接受专业培训(3分)
(3)设备配置达到《湖北省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3分)
| 省爱卫办、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规划财务处
| 省疾控中心(人事科教处、省健教所)
|
3、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
| (1)建立健全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网络(2分)
(2)对网络中的健康教育人员进行培训(2分)
(3)按要求上报健康教育信息统计报表(2分)
(4)督办各级建立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库(2分)
(5)建立省、市级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平台(2分)
(6)建立省、市级人群健康素质监测网络(2分)
(7)建立省、市级健康教育专家库(2分)
| 省爱卫办、省卫生厅基妇处、医政处、中医处
| 省健教所
|
4、工作经费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费不少于本级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10分)
| 省卫生厅规财处
| 省爱卫办、省血防办、省卫生厅疾控处、基妇处、医政处、中医处、法监处、人事科教处
|
二、
工
作
和
效
果
指
标
50分
| 1、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教育工作(5分)
(2)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预案或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活动(3分)
| 省卫生厅疾控处、省血防办
| 省疾控中心(健教所、血防所、传染病所、慢病所)
|
2、
农
村
社
区
| (1)组织实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3分)
(2)2007年前开展国家级、省级“行动”示范县(区)创建工作(1分)
(3)组织实施对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和行为的监测、评估(2分)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及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2)
| 省爱卫办
| 省疾控中心(检测防护所、健教所)
|
3、
城
市
社
区
|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每年接受健康教育理论与技能培训不少于一次(1分)
(2)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2分)
(3)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中进行考核(2分)
(4)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基本卫生知识和行为的监测、评估(1分)
| 省卫生厅基妇处、人事科教处
| 省健教所
|
4、
学
校
| (1)为教育部门提供健康教育专业技能培训(1分)
(2)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3分)
| 省爱卫办
| 省健教所
|
5、
医
院
| (1)督导县及县级以上医院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教育人员(1分)
(2)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3分)
| 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省爱卫办
| 省健教所
|
6、
工
矿
企
业
| (1)监督工矿企业对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培训,并开展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3分)
(2)组织实施职业病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监督检查(1分)
| 省卫生厅法监处
| 省卫生监督局
|
7、公共场所
| (1)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教育的监督检查(4分)
| 省卫生厅法监处
| 省卫生监督局
|
| 8、控制烟草
| (1)制定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工作规划,控烟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2分)
(2)2007年前组织开展“无烟单位”活动(1分)
(3)2007年前组织开展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创建活动(1分)
(4)组织开展世界无烟日活动(1分)
| 省爱卫办
| 省健教所、省控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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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妇幼保健
| 依照母婴保健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4分)
| 省卫生厅基妇处
| 省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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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医学教育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健康教育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和医疗卫生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内容(3分)
| 省卫生厅人教处
| 同济医学院、省医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