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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区县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区县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省、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省、市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省、市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省、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步到位。
  50、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5)和《西安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6)、《西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7)、《西安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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