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