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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2005]66号 2005年11月29日)


各市交通局(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汽车客运站经营作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交通部有关配套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有利于各地汽车客运站的生产经营,在有关配套文件出台前,根据交通部有关行业标准和省厅“关于当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5]108号)精神,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工作,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应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行业标准JT/T200《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由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汽车客运站由当地市、县交通部门组织验收。
  二、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1、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向市交通部门提出首次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申请人填写《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出站场竣工验收文件和平面图。
  2、市交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客运站所在地交通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有关资料上报省交通厅;未通过初审的,应告知申请人。
  3、省交通厅在收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核、观看录像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级别验收。通过验收的,通过省交通厅网站的道路运输网站(www.gdcd.gov.cn/dlys)公示十个工作日;未通过验收的,将通知市交通局,由其告知申请人。
  4、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省交通厅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验收结果;对有异议的,由省交通厅或委托市交通部门进行重新验收。
  三、其他级别的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各市交通局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并报省交通厅备案,验收结果由市交通局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交通厅进行备案审查(具体报备格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客运站发展规划或明显不能达到《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通知各市予以纠正。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省交通厅统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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