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此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墓金中支付。其中,从批准转制之日起至2009年12月 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2年 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 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
(二)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失业保险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规定办理。
(四)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前,因工负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转制后,企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生育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依法参保,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1.职工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随同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职工自谋职业的,职工个人须自行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移交及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转制后,企业将其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关系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七、落实相关政策
(一)改革所必需的相关费用。为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费用等。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费用。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次陛补助。
(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各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后按规定享受现行的转制企业财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