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制前,因工负伤的伤残人员待遇及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等,转制后,仍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资金由转企单位解决。对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安置管理和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提留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长期患病的病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等各类由原单位管理的其他人员,由转制后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七)其他人员的安置。转制前属于事业单位在册职工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停薪留职、离岗在编等人员),单位转制时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参加竞聘上岗。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发出通知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转制时已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转制时,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1.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批准转制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2.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 54号)规定核准后,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后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这部分人员是否参照调整,由转制后单位自主确定,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与按企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离退休人员所在转制后的单位视经济情况自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