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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为保障。各地要按照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的登记发证经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纠纷调处工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调处。对调处无法解决的,各市、县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
  (五)主动服务。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发件、登记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给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放。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一)健全领导机构。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市、县(市)、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公安、民政、测绘、纠纷调处、法制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户籍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搞好指导与成果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掌握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登记发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核实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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