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粮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7]651号)
市粮食局,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
现将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粮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粮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粮食企业发展,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规范粮食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粮食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粮食企业生产、仓库维修改造、粮食流通市场和零售网点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西安市财政局是西安市粮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对可能影响我市粮食市场供应、粮食安全和粮食质量的基础设施薄弱环节,要给予支持。
〈二〉保证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粮食储备企业,确保储备粮食安全;支持粮食市场及网点建设,确保粮食交易市场信息畅通和居民生活方便;支持我市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粮食加工企业做强做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选择项目时,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油储备企业仓房建设、维修与改造、管理及安全设备购置等。
〈二〉有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生产设备购置。
〈三〉粮油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四〉质量检测设备购置。
〈五〉粮油及其多种经营网点装修改造、设备购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粮食企业的方式有: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