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
市国资委结合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限、资质、审计质量等进行初审,确定需要更换以及拟继续聘用的名单。
(2)征询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国资委分别向企业集团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征询函,就是否继续聘用、审计费用等事项分别征求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格式详见附件2);并根据征询结果确定需要更换的名单。
(3)发放告知书
结合上述初审以及征询意见的结果,市国资委确定2009年度需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单,并向企业发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4)随机选聘主审事务所
对于需要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市国资委www.shgzw.gov.cn上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通过随机选聘的方式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5)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4)。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无需更换事务所的企业集团,在征询意见结束后,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委托监管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09年9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截止2009年9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