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IC卡申请表》(见附件),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2、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的《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IC卡申请表》,到定点加油服务商处签订合同。合同副本由加油服务商报市财政局备案。
3、定点加油服务商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IC卡申请表》,为各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办理加油卡,并在卡上注明车辆牌照号、车型、车辆颜色。
4、首次办理加油卡免费,使用中如有损坏或遗失,持卡人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定点加油服务商处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
5、加油卡只适用于财政供养车辆的定点加油业务,不具备取款和加油以外的其他购物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其他各种自动服务终端上使用。
第六条 对定点加油服务商的要求
1、定点加油服务商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加油的车辆,应与IC卡上注明的车辆牌照号、车型、车辆颜色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2、定点加油服务商每月十日前应向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邮寄或送达形式提供各单位上月车辆加油明细表,季末十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加油汇总表(表样另行制定)。
3、定点加油服务商的供油价格必须执行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油质、油号、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按实际加油量使用IC卡结算。
第七条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管理1、实行IC卡加油后,车辆的日常管理仍由各单位负责。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司乘人员将IC卡借用其他车辆加油。2、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照定点加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明细表定期分析、检查,考核本单位燃油费的使用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量、单车耗油量合理确定车辆耗油定额。并通过一些考核、奖罚措施,切实降低燃油费的支出。
第八条 加强对定点加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对定点加油服务商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定点加油服务商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2、市财政局不定期向相关供应商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情况,测算市场的平均价格,作为监督定点加油服务商供油价格的依据。
3、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定点加油服务商所供油品的计量、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