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规范生猪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
近期,由于生猪市场回升,仔猪价高货缺,部分地区出现了少数违法贩运、中转、销售仔猪的现象,对我省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生产构成威胁。为此,各地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生猪市场秩序,加强检疫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逃避监管、经营染疫和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经营资格认可。从事贩运、中转、销售包括仔猪在内的生猪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生猪经营活动。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贩运、中转、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要加强宣传,将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守法生产、守法经营,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仔猪市场供应的调剂,扩大本地仔猪的自给。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努力调控当前仔猪市场价格。要充分发挥我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的作用,加强调度,增加其生产的仔猪对本省的供应,控制仔猪的调出。母猪饲养场(户)出售仔猪前,应该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检疫。
三、坚决打击违法经营,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地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重拳打击生猪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近期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加大对饲养、运输、市场、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经营、逃避监管、经营染疫和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给予处罚;对逃避检疫监管,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