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出证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
近期我厅通报了几起动物检疫违规事件,引起了各地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加强动物检疫出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检疫证明是实施检疫的法律凭证,也是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检疫员在进行检疫后依法出具检疫证明是执法的一个必要环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兽医卫生监督所要提高认识,规范和加强动物检疫出证管理,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监管机制。检疫执法人员必须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为,确实做到执法守法。
二、认真检疫,规范出证。动物检疫员进行检疫时,要认真负责。对出栏的畜禽,动物检疫员要到场、到户、到点进行产地检疫,做到“出栏畜禽不漏检”。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要求两名动物检疫员同时到场。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开展检疫工作,不得以低价手段跨区域非法检疫出证,扰乱检疫秩序。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要落实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合格必须出具检疫证明,不得以所谓的定点屠宰统一收费票据代替检疫证明。乡镇农村上市肉品检疫必须全面开展,检疫收费后必须出具检疫证明;要逐步推行到屠宰点检疫和进农贸市场前集中点检疫办法,做到肉品凭证上市销售。
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按照我厅《江西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把准入关,对新报批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对条件不符合的,坚决不批准上报,确保执法人员素质。加大对新上岗和在岗“两员”培训工作,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要按照我厅部署在2007-2008两年时间内对所有在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全部进行培训。
四、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所对乡镇站及检疫员要加强领发登记,实行交旧领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量领取检疫证明,同时上缴已使用过的检疫证明存根,对无法如期缴交检疫证明存根的,要及时调查并记录。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或每季度清理一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规范和加强动物检疫专用印章和验讫印章管理,由各地根据需要逐级上报省兽医卫生监督所,统一由农业部定点厂家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