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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总体平稳,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少数地方职业危害严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全市累计职业病人数较多,且每年都有新增患者,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来认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从而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要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执法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队伍建设,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提供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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