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
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重点抽查检测含有下列情形的农产品,并禁止其销售。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它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是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五是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前,尤其要突出做好含有禁用有机磷农药的蔬菜、含有“荧光增白剂”的食用菌、含有“瘦肉精”的猪(牛)肉、含有“苏丹红”的禽蛋、含有“孔雀石绿”的水产品的抽查检测工作,确保主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加大处置处罚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在抽查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依法监督销售者及时对该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必要时得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指定一名业务人员具体负责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对于不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我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取消其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资格,是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报请农业部取消其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资格。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实施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关键。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对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扎实、有效地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起来,为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请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设置、设备配备、人员安排、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送我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联系人:聂根新,联系电话(传真):0791-628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