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畜血防重点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增挂家畜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
市、县(市、区)原设立草地监理站的,合并到畜牧站,增挂“××市草地监理站”、“××县(市、区)草地监理站”牌子。
在设区市原饲料质检站、兽药监督检验站的基础上,组建市级兽药饲料监察站,名称为“××市兽药饲料监察站”,承担兽药质量、饲料质量卫生、兽药残留和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隶属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四)基层畜牧兽医机构设置。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按乡镇设立畜牧兽医机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兽医局在乡镇的派驻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
各乡镇要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队伍,并接受乡镇政府管理。
二、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数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畜牧兽医站按乡镇大小核定编制2-4名,面积大、人口多、畜牧业发达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村级协防员,按大村2名、小村1名进行配备。
(二)人员录用。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原则上以原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考核择优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必须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在80%以上。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应从具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中聘用。
(三)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三、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畜牧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畜牧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要按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也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内人员经费和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