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内贸办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建设局、内贸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及农业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整顿和规范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逐步减少城区活禽交易。坚持有效管理、规范经营、保障流通的原则,加强城市活禽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今后,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的活禽专业批发市场要尽快迁出市区。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新交易市场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不因限制城市活禽经营而影响家禽产品的流通和市场供应。设区市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市(县)要率先启动这项工作,制定迁出活禽经营市场工作规划和配套的措施,工作规划要有具体时间表,配套措施必须行之有效,坚强有力。
(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它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活禽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禁止在城市市区的超市、商店和市场外经营活禽。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类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