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贷款门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信贷给予优惠:
1、放宽贷款用途,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农贷。
2、对农户资信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户的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将农户的授信额度由原来的最高1万元,逐步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
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达3年。
4、实行优惠利率,小额农贷利率上浮幅度严格控制在20%以内。
5、以非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连同地产(不含单独的地产)抵押以及存单质押,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6、开办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
7、开办农村资源抵押贷款。如林权抵押、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抵押、草场抵押等贷款。
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六、强化农业部门工作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增添活力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和农民培训等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一)畜牧业:把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户或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优先补贴对象,享有国家提供的良种奶牛冷冻精液、养殖培训、现场指导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省级畜禽良种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优先享受省级畜禽良种补贴,凡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态畜牧小区可以优先列入省级生态畜牧小区示范项目扶持范围。
(二)水产业:积极引导、指导和帮助依法组建渔(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支持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渔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项目、水产良种补贴项目等涉渔支农项目。
(三)农机服务:农机项目申报实施,向农机合作社倾斜,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的示范辐射作用,积极组织农机合作社申报实施有关项目。在农机购置补贴上,对农机合作社购置新型农机如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烘干机等给予优先安排。联合有关农机生产企业,为农机合作社成员举办免费农机技术培训,提高其农机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的技能。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帮助农机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广农机新技术,特别在水稻机插秧等方面。积极组织农机合作社进行跨区作业,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的支持。加大农机合作社的信息扶持,在江西省农业机械信息网上开辟农机合作社信息发布专栏,免费为农机合作社发布各种服务信息。组织农机监理人员上门为农机合作社的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和其他农机具年检年审,并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