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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完善注册登记制度,简化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递交齐全资料后,登记机关应在 20 天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四、实行税收优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放宽对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初加工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生猪合作社社员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合作社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政策,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六)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五、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

  (一)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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