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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赣农字〔2007〕49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信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增加收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而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是农村经营体制的组织和制度创新,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为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省农业厅等八个部门就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组织典型示范

  (一)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条件较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

  (二)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等。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二、整合支农资金项目和政策,形成扶持合力

  (一)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项目、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以及农业机械用油供应。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减免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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