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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5]68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直及国家在鄂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78号,以下简称《公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2004年度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各地已经上报的有效的申报材料,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人员;

  3、以往年度经考试、认定、特许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料证书而未申报或漏报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及要求

  1、凡申请人员均应按照《公告》及《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申报信息采集将运用计算机辅助方式,所有受理范围内的申报人员均可在指定的网站(网址见附件)下载并免费获得个人申报软件,按照个人申报软件的操作说明进行个人注册或登记信息的录入、整理,并打印一式两份注册或登记申请表(A4),同时生成个人申报数据包。

  2、请各地集中将每位注册登记人员的申报表(一式两份,A4型)及申报系统软盘(3.5寸),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于7月22日前向省建设厅申报。(地址:省建设厅一楼政务中心5号窗口,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27-68873335,027-68873076)

  三、注册费用

  按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注规[2003]03号文要求,注册、登记收费按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执行,收取注册费每人50元,按规定集中上缴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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