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对城乡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的管理。各地应按照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相关职责,整合规划、勘察设计、建管、质安监督,以及村镇政府、自治机构的管理合力,形成详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年内将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的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住宅工程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
三是加强对建成使用房屋的检查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屋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的具体管理部门,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杜绝擅自加层、改建、损伤结构构件情况的发生。对使用年限较长、工程建设程序不规范、加固使用、地质条件差的住宅,要督促建设使用单位建立监控体系,定期检查,防止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建成住宅使用管理。
五、进一步创新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手段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管理部门的效力,注重增强和改进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联系,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与现场质量管理间及时互动和信息传递,切实做到各尽其责、资源共享、协同一致,形成完整、高效的质量管理链。在监督管理上,在保证对所辖区域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立动态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采取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深度等办法,重点监控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和城乡结合部商品房,以及质量通病严重的住宅的开发商、施工单位所新开发建设的住宅。要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全面推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将住宅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予以量化分析,形成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质量不良记录严重的企业,要及时启动市场管理措施。
六、进一步注重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政策引导和科技推广
首先要围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推广。一方面将质量通病治理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与工程创优评奖和企业评优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省厅的各项相关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和时机,提升创无质量通病工程企业的知名度,以及社会对创建活动的关注度;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组织从设计、施工等方面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克服住宅质量通病的技术规程,并不断加以补充完善。其次要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研究探索先进管理模式。要加强强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等工作,有意识、有目的地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解决开发企业和用户对住宅质量的争议,逐步完善市场规律下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