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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责任

  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在企业。各地应坚持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企业,把工作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住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明确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负全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履行相关质量职责,住宅建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均有责任查明原因并督促改正,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由开发单位先行解决,查明原因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重视对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的监管,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及对审查意见实际落实情况的检查。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抗震、建筑节能、日照、采光、隔声、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求。设计单位必须针对质量通病的防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措施等进行优化设计。在住宅建设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违反强条的设计变更,要追究设计单位和相应市场主体的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检查,必须对项目实施定期、有效的质量检查和管理,撤换质量低劣工程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要制定本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列出切合工程实际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将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包括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是否到位、效果是否达到进行专项检查,特别要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蓄水实验、通球实验、管道水密气密实验、电气接地接零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

  四、进一步完善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管理办法

  各地要针对当前本地提高住宅质量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出现的新问题,补充和完善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对住宅初装饰的管理。各地要采用多种手段,加快精装修房屋的推广力度,对确因经济条件制约而建设的初装饰住宅,必须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初装饰住宅交房的室内装修标准必须在设计文件和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住宅门窗、内部隔断、室内防水必须完成,水、电、煤气等管线必须敷设到室内的具体使用部位并完成功能性检测;各地可制定过渡期初装饰住宅具体技术标准及验收办法,尽快规范初装饰住宅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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